12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广西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情况,并公布四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出席新闻发布会。
“2024年,广西法院立足法院职能,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向纵深发展。”陈敏介绍,2024年1月—11月,广西法院一审受理黑恶案件88件418人,审结62件242人,结案率为70.45%,二审受理黑恶案件38件243人,审结35件202人,结案率为92.11%。截至目前,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进入法院阶段的5件涉黑恶案件已全部一审审结。
涤尽黑恶,护卫平安。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一些黑恶势力披上市场合法经营的外衣,柳州陈贵华涉黑组织以公司的形式运营,以高息放贷经营或接受他人委托,主要通过贴身跟随、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追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玉林陈立文涉恶团伙则通过“套路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高债务时,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追索。这些黑恶势力通过较为隐蔽的组织形式以“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广西法院直面新形势新变化,严格依法惩处,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依法严惩,是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一贯立场。根据自治区集中整治办的统一部署,广西法院积极参与开展整治欺压百姓、侵占集体利益等“五霸”(“村霸”“街霸”“矿霸”“沙霸”“林霸”)涉黑涉恶问题专项行动,共审结“五霸”涉黑恶案件22件175人。
要实现彻底扫清黑恶势力,避免陷入打而复生死循环的斗争目标,必然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广西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六必查”常态化制度,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建立审执“绿色通道”,严格规范判决执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权属、性质,实现黑财“颗粒归仓”。自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以来至2024年11月30日,广西法院生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性判项总价值共计45.82亿元,执行到位29.59亿元。
与此同时,广西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紧盯重点行业领域,促进社会治理,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15份,收到整改反馈13份,反馈和整改率为86.67%,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6个百分点,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化宣传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情况,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浓厚扫黑除恶氛围。
01
被告人谢卫民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卫民,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2022年3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董京坤,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2021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唐智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2021年11月16日因行贿罪被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其余15名被告人略。
20世纪90年代起至2005年,被告人谢卫民通过与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店,开设野外赌场,实施非法采矿或到矿上威慑非法矿主获取非法利益,并不断结识、招募、发展新的组织成员,笼络了一批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亲属,逐渐发展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谢卫民为树立在全州县的威信和获取更多的违法利益,一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扩大组织势力和经济基础,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一边通过腐蚀、拉拢公职人员作为“保护伞”寻求庇护,以此实现排挤同行获取垄断地位,扩大其黑社会组织影响力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为实施暴力犯罪,组织成员长期持有管制刀具和非法持有枪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全州县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谢卫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元。
2.被告人董京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3.被告人唐智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与龙胜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到三年不等刑期。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被告人谢卫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行贿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与其他违法犯罪团伙逞强争霸,获取行业垄断,攫取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黑恶犯罪压倒性态势,对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作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02
被告人陈贵华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贵华,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辛炬才,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汤剑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侯利习,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13名被告人略。
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贵华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笼络亲友、纠集同道、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聚拢了被告人辛炬才、汤剑平、侯利习等人,逐步建立起以陈贵华为组织、领导者,辛炬才、汤剑平、侯利习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华胜等13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的形式运营,以高息放贷经营及接受他人委托进行非法追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以陈贵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柳州市范围内充当“地下执法队”,通过殴打、侮辱、拘禁、跟踪手段,使用暴力和“软暴力”追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315万余元。对于获得的经济收益,陈贵华以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用以开支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费用,从而巩固组织成员的关系和结构,维持组织运转。
该组织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通过殴打、侮辱、拘禁、跟踪、纠缠、滋扰、威胁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追债,采取蹲守、砸门、堵锁眼、喷大字等手段,强行围堵,闯入被害人公司或者住所,在派出所、法院门口或其他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进行蹲守、围堵,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并带走,引起周围群众恐慌并报警,在公安机关接处警后仍持续滋扰、威胁被害人,甚至到派出所内滋事。该组织对21名被害人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共计33起违法犯罪。其罪行遍布柳州市多个城区,对周边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安全稳定,影响极其恶劣。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陈贵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侯利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3.被告人辛炬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4.被告人汤剑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5.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刑期。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管理的方式豢养组织成员,自2011年以来在柳州市范围内高息放贷、暴力追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聚众哄闹滋事、欺压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依法严惩。本案的审结,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有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03
被告人罗首波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首波,男,2002年1月15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覃龙,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云会,女,1999年6月15日出生。202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首波与覃龙、张云会、其他5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罗首波为组织者,覃龙、张云会等人为协助者,将卖淫人员从贵州省贵阳市带到广西南宁市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多次使用哄骗、引诱、招募、殴打等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强迫5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罗首波组织同案犯覃龙、张云会等人先后四次以卖淫人员被欺负为由,持刀棍等器械殴打四名被害人,抢劫被害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 被告人罗首波犯抢劫罪、组织、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 被告人覃龙犯抢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 被告人张云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跨省实施组织、强迫卖淫活动及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使用哄骗、引诱、招募等手段组织、强迫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严重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依法严惩此类恶势力犯罪团伙,向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涉恶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04
被告人陈立文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立文,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卢中荣,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2022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本湖,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谢子健,男,1986年7月6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温国祚,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1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立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套路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被害人借贷违约为由,肆意制定罚息,同时胁迫被害人将逾期的本息转为本金重立借条,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时,纠集被告人卢中荣、温国祚、陈本湖、谢子健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采用殴打、威胁、辱骂、滋扰、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3起,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长,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扰乱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心里恐惧,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文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卢中荣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立文、卢中荣、温国祚等人先以“套路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再以讨债的名义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惩陈立文等5人的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产生活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金融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来源:南天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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